農村土地承包權繼承法

農村土地承包權繼承法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權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權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爲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