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認定以及工傷如何處理

工傷的認定以及工傷如何處理
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據《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4〕123號)的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麼我們可以知道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決定的救濟應當是兩種程序可以隨便選擇,而不是必須經過複議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7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