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房屋拆遷補償

四川樂山房屋拆遷補償
樂山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樂山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如下檔案: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拆遷當事人協議作價;協商不成的,以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作出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從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週轉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