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的增值稅

物業費的增值稅
增值稅

稅收政策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二)項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爲對象的除外。”


1. 母公司A向其子公司B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屬於增值稅的納稅範圍,需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2. 母公司視同銷售的銷售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爲: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