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增值稅抵扣

物業費增值稅抵扣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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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抵扣期限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稱“三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下稱“一書”)等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延長到開具之日起180日內,並就與此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通知》,以下政策要點需要納稅人準確把握:

一是延長了三票一書的抵扣期限。《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三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透過的次月申報抵扣;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應在一書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覈比對;未實行此管理辦法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二是強調了對三票一書抵扣超時的稅務處理。《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三票一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爲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在已明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已延長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進一步強調,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的期限辦理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申報等抵扣事宜,則相應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而應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所造成增值稅稅收負擔的增加將由企業自行負擔。

三是再次明確了對部分抵扣憑證丟失的處理方法。《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丟失一書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將一書電子數據審覈並納入稽覈系統進行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抵扣。

綜上所述,增值稅抵扣一般指的是增值稅三票的抵扣,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爲180天,我們應該在這個期限內完成稅務申報工作,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的,企業將自行承擔損失。憑證丟失的,也應在相應期限內辦理補救手續。納稅人應遵守國家稅務管理有關規定,按期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