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費是否抵扣增值稅?

步入七月,全國各地的氣溫都在逐漸的升高,對於一些上班族來說實在是一個難熬的季節,很多用人單位紛紛拿出了自己的夏日福利,其中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發放高溫費,高溫費作爲一項額外的福利必然會增加公司的支出費用,因此很多公司在想高溫費是否抵扣增值稅,這樣就可以減少增值稅的繳納。

高溫費是否抵扣增值稅?

一、高溫費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根據稅總檔案《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爲職工支付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等都應歸入福利費的範疇,如果是企業採購用於職工防暑降溫的物品,就算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因爲它也是屬於用於職工或者集體最終消費的消費品,所以不允許抵扣進項稅。國稅函〔2009〕3號檔案將防暑降溫費納入福利費的範圍,因此,企業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過本地勞動部門發佈的發放標準,也可以在福利費範圍內列支,只要是企業全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支,就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高溫費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裏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爲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爲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高溫費主要見於下列檔案(該檔案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三、高溫費標準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關於高溫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各地可以參照各省級人社部門等的具體規定。比如浙江省關於高溫費的規定主要見於下列檔案:

1、《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202號),其中提到: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爲: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

2、《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答覆》(2013年7月5日)。

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緊急通知》(2013年7月28日),如: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高溫津貼發放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按照浙人社發〔2010〕202號規定標準執行,即: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各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衝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最後關於高溫費,筆者認爲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1、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2、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爲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高溫費是否抵扣增值稅的,在法律上並沒有相應的條文支援,此外對於高溫費的標準目前國家還沒有透過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明確,在現實中或許一些地方的政府會制定一些高溫費的發放辦法,因此各地的標準並不統一,對於一些從是特殊行業的的勞動者高溫費會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