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離婚判決如何申請國內法院承認和執行

國外離婚判決如何申請國內法院承認和執行
國外離婚判決如何申請國內法院承認和執行
1、申請的主體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2、管轄的法院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3、提出請求的期限目前中國的法律並未對當事人申請的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

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