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刑事責任三級責任認定

火災刑事責任三級責任認定
火災刑事責任認定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爲。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爲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火火災刑事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爲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爲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透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爲(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爲)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