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協議但未致損失應該賠償嗎

違反保密協議但未致損失應該賠償嗎
違反保密協議但未致損失應該賠償嗎
1、違反保密協議但未致損失,通常來說,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只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