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調脫崗

抽調脫崗
醫生脫崗導致患者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爲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爲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