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爲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但是對比“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根據”的新刑訴法規定,筆者以爲,結合我國實情,僅透過立法明確追究證人拒絕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仍難有效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仍然無法有較擺脫司法機關不期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大司法慣性,僅依賴追究法律責任推進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實際功效只能是花拳繡腿,唯有透過立法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纔能有效兌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透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期待在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後果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範圍作出更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