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醫療糾紛機制

怎樣處理醫療糾紛機制
醫療糾紛調解機制是怎樣的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透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爲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爲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爲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調解是雙方處理醫療糾紛的必然程序,是仲裁和訴訟的前置手段。在醫療糾紛調節解協議書中,要明確醫療糾紛成因及責任分配、確定醫療機構賠償方式及金額、並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好。這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具備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無故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