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怎樣處理?

一、醫療事故糾紛怎樣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怎樣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方式首先可以和家屬協商解決,沒有辦法解決,可以到法院訴訟。在臨牀診療護理過程中,常常會發生一些難以預見或者難以避免並難以克服的客觀情況,有些雖經醫務人員百般努力,仍然給病員造成了不良後果。對此病員及戎家屬由於突遭打擊,難以面對殘酷的的現實,對醫務人員合乎科學的解釋不能接受,卻認爲是醫務人員未盡職盡責,因此產生醫患糾紛。

1、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病員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奶後果的情況。醫療意外的發生,並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病員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這種醫療意外的發生,不是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預見和避免的。由於醫療意外而引發的醫療糾紛,主要是病員及其家屬對突然發生的意外病理變化和遭受的不良後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誤認爲是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或者把醫務人員正確的治療措施當作誘發醫療意外的根源。這種醫療糾紛在無醫療過失糾紛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2、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員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但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與醫務人員是否厚在醫療過失無直接的因果關係。由於併發症引起的醫療糾紛,不象醫療意外糾紛那樣激烈。一般情況下,事前醫務人員會對病員及其家屬進行說明,後者心理上有一定的準備。當發生併發症情況時,病員及其家屬也會主動配合醫務人員採取有力措施,盡最大努力減少病員遭受的不良後果。但是醫務人員事先未向病員及其家屬說明,事後又解釋不夠,加之挽救措施不得力,病員出現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嚴重不良後果時,醫療糾紛的產生就在所難免了。這類醫療糾紛的數量也不少,但是由於病員病理機制變化較清晰,又屬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到的,所以透過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或者能過醫療技術鑑定,一般都能很快得到解決,醫患之間達到諒解。

3、病情的自然轉歸

簡單地講,病情的自然轉歸,就是指病員病情自然發展的結果。實踐中,醫務人員常會遇到一些危急重症和疑難雜症病員,出於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他們採用各種現代醫療技術手段和方案,去救治病員,爭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變成現實,同時還要對病員及其家屬進行心理安慰,給予鼓勵。皆大歡喜,令人終生難忘的情景不少,但絕大多數情況則屬病情自然轉歸,不良後果發生在所難免。由病情自然轉歸引發的醫療糾紛,不是很多。但如果醫務人員事先不能交待清楚,取得病員及戎家屬的理解和支援,發生糾紛的強能性也很大。實踐中,有些因病情自然轉歸引起的醫療糾紛很複雜,解決起來難度也較大。

二、處理醫療事故要注意什麼

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書寫並負責妥善保管病歷,對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的病歷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療機構應當應患者的要求在醫療機構內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爲其複印門診病歷(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資料,主觀病歷部分按規定不能複製,所發生的複印費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歷在發生爭議時依法封存,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

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儲存可能與患者發生的不良後果有關的藥液、血液等現場實物。患方在場的醫、患兩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場的由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封存,由醫方保管。

3、醫患雙方對患者死因有爭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醫、患單方或雙方提出並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醫、患單方提出屍檢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應在屍檢申請單上籤署“不同意屍檢”,不簽署的可以採用第三方見證,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不同意方負責。醫方代表應爲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患方代表應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繼承人或法定第一繼承人的書面委託人。患方對在醫療機構存放的屍體超過2周不處理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處理,相關費用由患方負責。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實際上也是比較簡單的,首先就是做好家屬的解釋工作,然後和對方來進行協商達成相關的調解協議,如果說實在沒有辦法協商對方不予配合的,就可以由法院來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