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淫亂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聚衆淫亂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聚衆持械劫獄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暴動越獄或者聚衆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間故意犯罪,從重處罰。(《監獄法》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