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證明作用

收養證明作用
收養協議作用有哪些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因此,收養未成年的嬰兒,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如果私下簽訂協議,收養嬰兒的,該協議自始無效,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