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能否解除

婚姻法對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係能否解除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則來處理的:


1、在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


2、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並與繼父母的關係惡化,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對於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生活費用。


3、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的,可以解除已形成的撫養關係。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