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能否解除

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能否解除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婚姻而建立的,而現實中,有的繼父母可能會實際對繼子女進行撫養,而有的卻不會。那在建立了繼父母子女關係之後,若當事人想要解除這樣的關係,從法律層面來看的話,是否允許被解除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能否解除

婚姻法對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係能否解除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則來處理的:

1、在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

2、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並與繼父母的關係惡化,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對於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生活費用。

3、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的,可以解除已形成的撫養關係。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二、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繼父母與接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係,即產生類似於擬製血親關係的情況。

但這種擬製血親關係又和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繼子女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爲前提。

根據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一)、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5年《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同時該意見還對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繼承的規定。

(四)、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雖然我國法律中對這種關係的解除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實際操作來看,要是在自己的親身父母與繼父母解除婚姻關係之後,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建立撫養關係的話,則此時就可以進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