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的扶養關係能否解除?

繼父母子女的扶養關係能否解除?

一、繼父母子女的扶養關係能否解除

1、繼子女受繼父母的撫養並已經成年獨立生活,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繼父母結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繼父(母)和生(父)母離婚的也不能自動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

繼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關係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雙方提出解除的,達成合意後解除。不論繼父母子女的關係是否解除,如果繼父母在年老無勞動能力或者無經濟收入時,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即後贍養義務。

2、繼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的,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繼子女的,依據規定,子女由生父母撫養,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擬製血親關係當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之間的婚姻關係終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子女撫養權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係解除。

4、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後生父(母)又死亡的,繼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撫養能力的(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願意撫養該未成年人。

二、繼父母子女的撫養關係如何認定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係。

主要是因爲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係。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係。

主要是因爲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之間往往是因爲婚姻原因而建立起的一種關係,當然如果繼父母實際對繼子女有教育、照顧、撫養的話,那其實雙方之間也就形成了撫養關係,之後繼子女需要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同時相互之間也是可以繼承彼此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