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嗎

離婚時繼父母不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之解除。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爲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2、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說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准許。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繼子女如與繼父母一同生活的,撫養這類子女能夠生活的。相關的子女應積極的撫養這類繼父母,確保這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如不予撫養的,應積極的訴訟這類子女,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