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一、哪些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哪些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由於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 , 因此這種關係是否能夠解除 , 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區分。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 :

第一 , 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係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第二 , 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 , 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解除 , 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 , 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 , 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解除。

第四 , 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 ,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係後 , 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 , 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二、如何證明繼父母子女關係

1、撫養教育關係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必須有證據證明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時,繼子女未成年

對於這一事實,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結婚證,子女的戶口本、身份證來證明。

2、需要證明對繼子女有撫養事實

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可以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前提是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以及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點例外,就是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繼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跟隨有直接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能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

對於這一事實,需要有雙方的財物往來證據,鄰居的證人證言,繼子女的日記本等一切能夠證明的證據。

3、需要有證據證明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對於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另外,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於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而繼父母又不願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

對於這一事實,再婚夫妻的婚姻存續長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聯繫等證據可以來證據。

繼父母子女關係本身就是基於姻親關係而擬製的一種血親關係,在我國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能解除,但是卻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一般情況下,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有任何一方死亡了,自然會發生子女與養母或者養父之間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若是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義務,那日後繼子女也需要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