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簽訂補償協議的合法主體

誰是簽訂補償協議的合法主體
誰是簽訂補償協議的合法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一)由於被拆遷房屋分爲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爲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爲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的對象爲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範圍較複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二)房屋徵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三)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