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工程質量鑑定費用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上工程質量鑑定費用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上工程質量鑑定費用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收費,在《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定。此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定。
入選名冊資格控制、司法局登記註冊公告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對司法鑑定收費的控制,造成個別司法鑑定收費逐年增高,個別司法鑑定人員地位超越審判權力。
二、司法鑑定機構收費管理原則
1、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2、司法鑑定執行收費標準基準價,參考《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
3、在《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以外的鑑定項目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5、協商收費原則,《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並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三、建設工程司法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司法鑑定費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一般由申請鑑定方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雙方均要求鑑定的,雙方各預付一半。
同時,應注意:
1、當事人一方申請鑑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內繳納鑑定費,或接到通知後未參加鑑定程序或未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的,視爲對鑑定請求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人民有可能以當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證據作爲確定工程款的依據。在一審中放棄鑑定請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審中以此爲由主張一審程序違法。
2、一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申請鑑定,一方因未預交鑑定費,人民未支援其鑑定申請,而鑑定結論最終根據另一方的申請作出的。二審期間,一審時未預交鑑定費的一方仍然有權以一審時根據另一方申請作出的鑑定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爲由申請重新鑑定。
工程質量鑑定屬於司法鑑定的範圍,適用司法鑑定收費的有關原則。我國目前沒有全國 統一的工程質量鑑定收費標準,各地因經濟等原因會有所差別。依據司法鑑定收費的原則,結合案件標的無價值的具體情況,還是可以計算出工程質量的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