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豁免的例外

國家管轄豁免的例外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成爲國家豁免的主體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爲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爲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在國家豁免範圍這一問題上,主要有兩種主張:絕對豁免主義和限制豁免主義。“絕對豁免主義”認爲主權國家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所以,國家的一切行爲和財產無論其性質如何,均應享有豁免。“限制豁免主義”主張把國家行爲依其性質或目的分爲主權行爲(亦稱統治權行爲、公法行爲或非商業行爲)和非主權行爲(亦稱管理權行爲、私法行爲或商業行爲);把國家財產分爲用於政府事務的財產和用於商業目的的財產。對於國家的主權行爲和用於政府事務的財產未給予豁免,對於國家的非主權行爲和用於商業目的財產不給與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