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中的責任豁免事項是什麼意思?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中的責任豁免事項是什麼意思?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中的責任豁免事項是什麼意思?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家賠償範圍存在的問題

(一)賠償範圍的立法規定模式問題。

《國家賠償法》在界定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範圍時,採用的是列舉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這就使得國家賠償範圍有了“掛一漏萬”的侷限。如《國家賠償法》第3、4條在規定行政賠償範圍時,就以肯定列舉的方式規定爲“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使得其他權利的損害與賠償被“漏”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外;而且,就第3條的人身權損害賠償規定來看,也繼續採用了列舉式,列舉規定了五類賠償行爲(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強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在這些列舉中,不僅只列舉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權的全部),而且,對損害人身自由的行爲形式也進行了列舉。這些列舉,同時也成爲了對賠償範圍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屬於人身權(如受教育權),不屬於人身自由(如人格權等),不屬於損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爲形式(如不是對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賠償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更多的權利和侵權行爲被排除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外。

(二)納入國家賠償範圍的行爲或事項少。

《國家賠償法》第2條雖然總的規定了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爲是國家賠償範圍內的行爲,但是,在具體制度規定上卻並沒有將國家機關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全部行爲都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也就是說,實際納入國家賠償範圍內的職務行爲或事項是很有限的,主要包括:行政機關侵犯人身自由的具體行爲,傷害身體或造成死亡的行爲,損害財產的具體行爲;刑事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如錯拘、錯捕、財產的查封等),刑事全錯判且已執行的行爲,暴力行爲;民事、行政訴訟中採取的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行爲。在這些行爲以外的其他侵權行爲或事項,均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如:國家機關的立法行爲或抽象行政行爲,軍事行政行爲,合法職權行爲的損失補償事項,公有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事項,不作爲的職權行爲,民事、行政訴訟中的錯判行爲,國家機關損害人身權、財產權以外其他權利的行爲,等等。這麼一些職權行爲和事項都被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以外,國家賠償的範圍又怎能不狹小呢?

(三)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的事項寬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舉的方式來排除國家賠償責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否定列舉事項,相當多的內容是很不合理的。透過這種不合理的否定列舉,實際上又進一步限制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使之更加狹小。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人被羈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羈押,自己故意作虛僞陳述或僞造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被判刑的,被羈押期間自傷、自殘造成損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國家賠償責任。其實,這些完全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的事項,並不能抹殺國家機關在其中有違法、過錯、侵權的事實,也就是說,《國家賠償法》用受害人的一定過錯來掩蓋國家機關過錯和責任的規定,是很不合理的。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又使得國家賠償範圍被不合理地縮小了。

(四)單一歸責原則導致的賠償範圍縮小。

歸責原則,本來不是賠償範圍的問題,但是,卻與賠償範圍有關。不同的歸責原則形成不同的獲賠條件,從而導致不同的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只有一條違法原則,即只有或只要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爲違法侵害個人權益,造成損害後果的就應當賠償。這一條歸責原則,把過錯情況下的國家賠償責任,把無過錯情況下的賠償責任、風險責任,以及把結果不正確情況下的賠償責任等,統統排除在外,從而使得這些情況下的應當具有的國家賠償責任無從產生,進一步縮小了國家賠償的範圍。

在民衆疑似受到政府機關人員傷害和損害時,當事人對自身做出傷害行爲或行政人員的無關行爲都不屬於政府賠償的範圍。國家賠償的責任認定問題使用法規進行了很好的約束,防止了冤假錯案。最後一項條款不詳細規定,但涉及範圍廣泛,可避免多種錯誤賠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