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不包括什麼?

爲了規範人民的行爲,維護社會安定,我國相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根據這些規範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相關規定,實施了違法行爲後,相關當事人是可以請求得到行政賠償的,但若是行政機關利用免責事由也是可以免除部分責任的。那麼,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不包括什麼?

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不包括什麼?

一、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不包括什麼?

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不包括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

二、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爲,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爲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爲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爲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爲免責事由。

(二)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這表明: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既然是一種合同條款,就必須是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這是免責條款最重要的屬性,是區別於其他合同條款的明顯特徵。

“免責”只是一種概括的命名。其實,在不同的免責條款中,免責的範圍不盡相同。有的條款之免責,是完全排除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有的不完全排除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免責條款並非一律無效,有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不能發揮免責的作用。這樣,免責條款又有無效的免責條款和有效的免責條款之分。

免責條款有效以它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爲前提,或者說以它成爲合同條款爲先決條件。只有免責條款成爲了合同的組成部分,才談得上免責條款的控制及解釋。

判斷免責條款是否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適用《合同法》總則關於合同訂立的規定和《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爲的規定。免責條款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表現時,判斷它是否成爲合同條款,適用格式條款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的規則。

免責條款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並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確定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務,也是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

在我國法律上,確定免責條款有效和無效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6條、第7條等規定的基本原則。就是說,如果民事責任的成立及其實現爲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穩定社會秩序、滿足社會公德的要求所必需,是法律堅決譴責和否定侵權或者違約的表現,那麼免除這類民事責任的條款無效。如果民事責任的成立及實現主要關係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德來說雖然需要,但作用相對小些,即使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者限制之,也無礙大局,甚至是必要的風險分配,那麼法律就可以承認這類免責條款有效。當然,免責條款的類型和性質不盡相同,確定免責條款有效抑或或者無效的根據即標準也有差異,需要具體分析。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我國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不包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了違法行爲。當確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實施了違法行爲後,即不再適用免責事由的規定。一般來說,不可抗力是各類規範都有規定的免責事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