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監護人免責的理由是什麼?

一、我國的監護人免責的理由是什麼?

我國的監護人免責的理由是什麼?

1、監護人侵權責任免責的理由是被監護人是因爲被教唆或者是幫助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爲、且監護人盡到了自己應該盡的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於沒有被教唆、並非是因幫助他人而實施侵權行爲的,監護人不能免責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爲後擔責的具體情形

1、凡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他人損害,其監護人都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民事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考慮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平時教育、管教是否盡責,也不考慮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本人的年齡、智力及其判斷能力。

2、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不明確的情況,應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監護人不明確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而又尚未經有關機關指定監護人的情形。

3、侵權行爲發生時行爲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4、在被監護人處於他人照管場合,如果被監護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由於受託人只是協助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並不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考慮受託人的責任時,應根據委託合同的有償和無償等因素,決定受託人的責任範圍。

5、關於夫妻離婚後的監護問題。在夫妻離婚後,雙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是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一方直接撫養、照顧子女,另一方承擔撫養費並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時,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爲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觀上很難履行監護職責,等於把監護職責委託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監護之責與另一方相比,更爲直接和具體,其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也更重些。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畢竟還是法定的監護人)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若是其他的監護人,那麼在監護期間,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的。對於沒有履行職責的情形,一旦被監護人故意實施了侵權行爲,且行爲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被損害,那麼監護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護人侵權責任免責的理由是被監護人是因爲被教唆或者是幫助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爲、且監護人盡到了自己應該盡的責任。如果監護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相應責任的,那麼監護人就會被推定爲責任人。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監護人被認定爲是侵權人之後,可能就會需要承擔支付賠償金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