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後取保候審

一審判決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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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結果


2009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校方自判決生效後7日內,爲單老師辦理醫療費報銷手續;由於校方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學校與單老師雙方的聘用關係並未解除。

案件適用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出具解除證明,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