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有反申請的

仲裁裁決書有反申請的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
1、自裁決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決書送達之日形成。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字及兩個涉外仲裁規則,都明確地將這一時間規定爲裁決書作出之日。 這裏有兩種情況,如果仲裁庭當庭宣告裁決內容,宣告裁決的時間即爲裁決書的作出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告時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當庭宣告而是後來送達裁決書的,則裁決書製作完成,經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即爲仲裁裁決的作出時間,自此時起裁決生效。在發生民事爭議時,可以透過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有時效問題,不是立馬生效的,有時需要等到裁決書纔會生效。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