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起訴後依職權或者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爲保障將來生效判決能順利執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
在訴訟前進行財產保全,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啓動,法院無權自己啓動。當事人只有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纔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通常如果肇事司機沒有酗酒、逃逸或者無證駕駛問題,而且肇事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的,則不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保全。而在下列情況下,通常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1、肇事機動車方不支付醫藥費的;
2、沒有投保交強險,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
3、肇事機動車方的保險金不足以賠償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損失的。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啓動,亦可依職權法院自行啓動。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財產保全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同訴前財產保全類似,只有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才能啓動。
另外,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其他財產不得進行財產保全。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三條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透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