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十三條

刑法九十三條
關於刑法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