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是什麼
被扶(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患者在發生醫療事故前,向受其扶(撫)養者提供的必要生活費用。計算該項賠償額時應注意:

1、被扶(撫) 養人以患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根據《條例》規定,確定被扶(撫)養人的標準有兩項,一是受患者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二是沒有勞動能力。實踐中,被扶(撫)養人的範圍包括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亦應包括已成年但尚無勞動收入的大學在校學生)、無勞動收入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確受其實際扶(撫)養且無勞動能力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患者父母而言,該項費用應稱爲“贍養費”。

2、《條例》沒有規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標準,也沒有說明是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此,可參照其他相關規定加以確定。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14條規定,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符合評殘標準1~4級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當存在多個扶(撫)養義務人時,醫療機構僅承擔患者應承擔的扶(撫)養費份額。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三人,母親已去世,父親健在,受患者生前扶(撫)養且無勞動能力。在此情況下,由於患者父親的撫養(實爲贍養)義務人爲三人,因此醫療機構只承擔三分之一的撫養費份額。

4、扶(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者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47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援,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條例》及最高司法解釋中“喪失勞動能力”一詞應包括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情形。

6、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