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年齡是什麼?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年齡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年齡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本領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鄉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準則計量。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量至十八歲;被扶養人無勞動本領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量二十年。但六十歲以上的,年紀每增加一歲減少2年;七十五歲以上的,按五年計量。

二、法律特徵

(1)被扶養人須是侵權行爲的非直接受害人

構成被扶養人的侵權行爲,必須造成受害人生命權或勞動能力喪失的後果。在侵權行爲的法律關係中,被扶養人是其中的一個主體,但必須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可能是單數,也可能是複數,均須爲獨立於加害人與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聯繫的人。

(2)被扶養人須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殘前扶養的人

被扶養人與直接受害人之間,在侵權行爲發生之前,有法定的聯繫。這種法定聯繫,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養人的法定扶養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具有法定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是該法律關係的主體,這種法律關係,就是親權或親屬權,以及其派生的扶養請求權。

(3)被扶養人須是因侵權行爲而致其法定扶養權利喪失的人

行爲人在實施侵害行爲之前,實際上是被扶養人身份權的義務主體,儘管其所實施的行爲沒有直接作用於被扶養人身上,但是,當其實施的行爲剝奪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以後,卻使被扶養人所享有的對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養權利遭受損害,喪失了這一法定扶養權利。這一損害事實儘管不是加害人的行爲直接造成的,但間接地侵害了被扶養人的這一法定扶養權利,卻是客觀的事實。

(4)被扶養人須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養賠償請求權的人

加害人既然因其行爲使被扶養人喪失法定扶養權利,那麼,在加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必然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加害人作爲賠償義務主體,對被扶養人應承擔賠償義務,被扶養人作爲賠償權利主體,對加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他侵權法律關係不同的是,被扶養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不是一般的金錢給付,而是其喪失的法定扶養權利。因此,被扶養人是享有法定扶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

人民法院在審理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案件中,必須把握被扶養人的特徵,準確認定請求人是否屬於處於賠償權利人地位的被扶養人。

死亡賠償金中是不包括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的,那麼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也是會單獨進行計算的,一般情況下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會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居消費收入以及被扶養人的年齡來確定和計算的,只有未滿十八週歲或者是超過六十週歲的當事人可以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