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越權的無效合同

代理人越權的無效合同
代理人越權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無效。《合同法》第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按照《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從事代理行爲,委託人纔對代理人的行爲負責。若代理人擅自超越權限,而且事後也未取得委託人的追認, 則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對委託人並不產生效力,責任應由代理人承擔。 《合同法》第48條第1款明確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 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48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