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是怎麼剝奪的

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是怎麼剝奪的
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是怎麼剝奪的
1、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昭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外罰如裏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