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公民的姓名權有限制嗎權利的行使必須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姓名權雖是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正因爲如此,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纔要對姓名權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權人濫用權利。1、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爲,須使用起正式姓名。2、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3、公民不得基於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