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對抗訴訟的申請期限

仲裁條款對抗訴訟的申請期限
民事訴訟法》有關仲裁條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仲裁裁決所作出之後,當事人人員對於這樣的一種裁決並不是特別的滿意,但是由於是非訴活動,所以並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解決,實際上如果程序違法或者是其他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