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申請表

訴訟(仲裁)申請表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申請表


(1)有特別需要,必須要填

對在簡稱中出現而全稱中未出現的字詞,應當對使用該字詞的含義及原因等進行解釋說明,並保證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稱、商標或標識。如果該字詞是註冊商標,則須提交商標註冊證明檔案複印件。

(2)無特別需要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候某些申請人其實對於自己軟件的簡稱並無特別需求,往往是爲了填表才臨時想一個簡稱。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本身對於軟件簡稱沒有特別要求,在遇到補正時,可以將“不填寫簡稱”作爲一個補正選項告知申請人。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節省客戶時間,提高補正效率。

在此種情況下,應同時檢查原始碼和技術文檔中是否存在該軟件簡稱中出現而軟件全稱中未出現的字詞,包括原始碼和技術文檔中的文字和圖片,如存在,應當刪去(文字中出現)或隱去(圖片中出現)。

3、開發完成時間(申請人常爲公司)

(1)申請人自己開發

一般應當晚於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開發

可以早於、晚於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此時常見的,申請人是透過受讓方式取得擬登記的軟件著作權,則在補正時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①提交申請人受讓該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協議書;

②提交轉讓方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公司的需加蓋公章);

③在申請表的“權利取得方式”項目選擇“繼受取得-受讓”。

注:在補正中,如有其他必須說明的問題,須加以說明。鑑於其他著作權取得方式較鮮見,因此如果上述情況不符合,須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說明/證明(加蓋公章確認以及說明的日期等),並在申請表中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