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和訴訟是什麼,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申請仲裁和訴訟是什麼,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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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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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爲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爲,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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