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基本的區別是啥

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基本的區別

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基本的區別是啥

作爲必經程序,勞動爭議首先應當進行勞動仲裁,不服者起訴人民法院。當然,2008年5月1日之後,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爲終審,情況又會有所差別。但我們給予公司關於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基本的對比,是期望對公司處理勞動爭議有所幫助。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處理方式上,有所差別。勞動仲裁: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法院: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審案水平,顯然有差距。勞動仲裁員: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覈,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法官: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勞動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 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勞動仲裁: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爲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法院: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 爲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