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民事訴訟是依據民事法規,在所有當事人和律師等工作人員的參與下,雙方對各自的權益全力的爭取的一種活動。仲裁是訴訟當事人確定放棄爭議,雙方協商後,由法院作出判定來解決爭議。這兩種方法都可以解決法律糾紛,但他們有很多不同點。民事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以下是相關資訊:

民事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區別

仲裁與訴訟相比,又有自身的特點:

1、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爲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

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7、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覈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由於仲裁和調解、訴訟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產生了仲裁收費比較低,結案比較快,程序比較簡單,氣氛比較寬鬆,當事人的意願得到了廣泛尊重等特點。

而訴訟是不需要協商的;兩者對於能否選擇審判人員也有區別;若是不服訴訟結果訴訟,可以有多次,仲裁只有一次;兩者性質不同、組成不同、審理形式不同、自由度也不同。對於雙方有巨大爭議,無法達成協商一致結果的 ,還是需要選擇訴訟,有需要可以直接在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