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那麼民事訴訟與仲裁有哪些區別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一)送達
1.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意見》第306條與《民訴》第247條不一致,以《意見》第306條爲準
2.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爲送達。《民訴》第247條
3.公告送達:6個月。《民訴》第247條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意見》第311條與《民訴》第248、249條不一致,以《意見》第311條爲準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日內,提出答辯狀;
3.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4.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
5.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限制。
(三)財產保全
1.當事人申請:可以訴訟開始後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職權進行保全。《民訴》第252條
2.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民訴》第252條
3.涉外仲裁財產保全:裁定採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意見》第317條
(四)司法豁免
1.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民訴》第237條
2. 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意見》第308條
注意: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託本國人爲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五)裁判和仲裁裁決的執行
1.啓動方式
(1)仲裁裁決只能當事人申請:《民訴》第264條
(2)法院裁判可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請求:《民訴》第264條
2.不予執行
(1)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訴》第260條
(2)外國法院委託我國法院代爲送達法律文書,未附中文譯本的。《民訴》第262條
(3)不屬於我國法院職權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