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和解的案例、調節、仲裁有哪些區別?

民事案件的審理主要是爲了調解人民之間的內部矛盾,保護相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案件的審理中發育也會進行相應的調節,已達到雙方的和解。那民事訴訟中和解的案例與調節、仲裁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區別都有哪些不同爲大家進行講解。

民事訴訟中和解的案例、調節、仲裁有哪些區別?

一、民事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主要區別

民事訴訟是法院經過審判,依法做出判決

和解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或者一方讓步,以解決雙方的爭執的活動。亦稱和息。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者參加;

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羣衆或者羣衆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仲裁也是

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二、民事訴訟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 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爲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覈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主要在於和解案件是當事人雙方經過一段時間,自主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處理結果。調節是指第三方介入,達到雙方對處理意見都無意義的結果。仲裁是指第三方做出的裁決,雙方都認可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