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仲裁條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民事訴訟法中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做了較爲明確的規定,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撤銷。"《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民事訴訟法仲裁條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於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爲,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對於涉外仲裁裁決,實體問題根本不能構成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並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此期限,人民法院則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因此,裁決具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情形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現在對於勞動糾紛首先必須透過仲裁,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對民事訴訟法仲裁條款都非常熟悉,爲了避免被用人單位投機倒把的行爲傷害不如儘早瞭解一下民事訴訟法仲裁條款中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上述文章的敘述正是希望幫助這些對可撤銷仲裁裁決情況不是很熟悉的朋友,讓大家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