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實際工作生活中,因爲各種原因,當事人可能會對仲裁結果不服,這時候,當事人可能會想撤銷已經裁決了的仲裁。爲保證我國仲裁的公平正義,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幾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下面就一起和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所謂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經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爲。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一裁終局制度的確立,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優點。然而,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仲裁裁決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錯誤。《仲裁法》中設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這種程序監督機制,對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注:已修訂爲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爲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爲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爲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綜上看來,法律規定了國內和涉外民商案件兩種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實際司法工作中,要努力摸索和完善怎麼正確合理審理此類案件的程序,應分國內和涉外案件兩種情形,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避免只聽申請人的主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