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爲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爲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爲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裁決是可以選擇撤銷的,但在撤銷時也需要存在法定的情形,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對裁決的結果不任何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