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的區別有什麼?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的區別有什麼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的區別有什麼?

1.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規範的總稱”,仲裁法就是“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的規範的總稱”。

2.民事訴訟是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啓動民事糾紛解決的一審、二審,甚至,還可以對生效判決進行申訴申請再審。

而仲裁則實行“仲裁終結制”,一次仲裁則結束。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就是說一個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決,便進入執行程序,沒有第二次裁決,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做出,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仲裁是協議制度,無協議不仲裁,而民事訴訟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訴條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終局,民訴是二審終審, 兩者是或裁或審,管轄相互排斥。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據此可知,當事人決定是否委託代理人,或是委託誰爲訴訟代理人是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使和處分,此爲處分原則的體現,而非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據此可知,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爲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而非處分原則的體現。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處理民事訴訟權,辯論權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實施,人民法院各級部門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人員,如果有違反法律行爲的,有權提出監察建議,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