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與訴訟有哪些區別?

涉外仲裁與訴訟有哪些區別?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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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與仲裁有哪些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爲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爲,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與訴訟的聯繫: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在一定情況下,解決爭議的選擇權就不在當事人手中。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爲法院有管轄權。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