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有哪些區別?

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都是實踐中解決勞動爭議的兩種方式。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它們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馬上來學習下。

勞動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有哪些區別?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做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關係: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

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5.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爲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爲: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爲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沒有全國統一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比如北京爲30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有全國統一標準爲:50元。

8.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爲: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爲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爲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從上面內容可知,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都是解決勞動爭議問題的方法。一般情形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於勞動爭議訴訟,對勞動爭議進行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辦法。因此,當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考慮採取哪種方法,如果你對此不夠明白,你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我們將盡快爲你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