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佔有的分類

物權法中佔有的分類
物權法中的"物"是什麼概念,物的分類
一、物的概念1.含義: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屬性,但物理上的物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物理上的物的充分不必要條件)2.特徵:有體性----權力行爲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慧成果”)非人格性-----權利主體不是民法上的物(如“人”);但屍體、血液、腎臟可以作爲特定的物,從身體分離出來以後,可以作爲物可支配性-----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恆星”)二、物的種類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2.動產與不動產(1)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爲原則,不動產則須登記。(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3.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4.消費(耗)物與非消費(耗)物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6.主物與從物-----(1)茶杯和杯蓋屬於主物、從物關係。(2)房屋與窗戶不屬於主物、從物關係,因爲窗戶不具有物理獨立性,只是房屋的組成部分(3)鞋子與襪子均具有獨立的經濟用途,不屬於主物、從物關係7.原物與孳息物-----(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