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分類有什麼?

一、擔保物權的分類有什麼?

擔保物權的分類有什麼?

擔保物權有三種,具體爲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爲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爲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爲和事實:

1、合同。透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透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透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透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透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綜上所述,在物權的變動中,物權取得佔了重要位置。物權的取得在行爲上可以劃分爲多種,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繼承、賠償和判決等。在另一個分類角度又可分爲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們獲取財產的最基本方式,廣泛應用在所有權的取得上。

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是物權取得時的主要分類。物權可以透過合同取得,善意取得,繼承、遺贈,取得,判決、裁決取得,賠償、補償取得。還可以透過劃撥和時效取得物權。